《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意见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对企业固定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方式参保,并可在各项社保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对未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为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襄人社发〔2015〕21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了工伤(亡)及职业病的职工,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和《襄阳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政策执行。其中,务工人员因工死亡或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经本人或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或直系亲属、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最高支付总额不超过5万元。伤残津贴以工伤发生时职工本人工资为标准,分别按90%、85%、80%、75%为基数计发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最高不超过20年;生活护理费以工伤发生时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按护理等级分别以50%、40%、30%为基数,按照计发伤残津贴的时间折半计算。
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项目,其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务工人员工伤待遇计发时涉及本人工资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时对应的结算年度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保底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