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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克扣职工工伤待遇 社保机构追偿最高可罚3万元

2016-09-28 17:01:16 无忧保
   今后,用人单位克扣职工工伤待遇又不改正的,将会收到最高达3万元的罚单。

  2月5日,自治区人社厅工伤保险处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区出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于职工工伤待遇的补偿,社保经办机构先是支付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付给个人,所以有时会出现用人单位克扣和截留职工工伤待遇的情况。

  针对这一情况,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克扣工伤职工或者其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通知社保机构直接支付工伤职工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克扣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保机构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办法同时提出,建立自治区级工伤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补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调剂。这是我区的政策突破,目的是为基金的安全运行、职工的待遇提供保障。

  2011年1月1日起,我国新《工伤保险条例》开始实施,我区政府在新工伤条例基础上对一些条款进行明确、细化、延伸、突破后制定了本办法,办法在工伤待遇享受方面尽量做足加法,使其更具操作性。办法的实施也意味着2004年2月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115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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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法规定,从3月1日起,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下四项费用:自治区工伤职工住院的伙食补助;自治区工伤职工在本州市(地)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预防的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等费用。过去,这些费用其中有一些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由基金承担后,职工权益将更有保证。

  此外,工伤和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的,以前工伤保险并不承担医疗费用。办法在这方面明确规定,工伤职工认为工伤或者职业病直接导致其他疾病发生的,自医疗诊断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意味着工伤、职业病引起的其他疾病也有可能享受工伤待遇。

  对于以前较为含糊的护理费,新办法也明确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住院治疗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派员护理或者按月发给工伤职工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护理费,住院治疗期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发护理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了本人自愿提出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由于患职业病职工医疗花费较大,办法中专门对其享受工伤待遇补助金的增发比例进行明确,这一比例在国家的工伤条例中并没有明确。

  我国劳动能力鉴定中,劳动功能障碍部分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其中,职业病鉴定,多数出现在五级及其以上伤残。

  办法规定,患职业病职工,本人自愿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所在州、市(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由工伤保险基金为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办法规定,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7个月和11个月计发;六级伤残职工分别按24个月、10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30%。

  办法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七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按21个月和9个月计发;八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8个月、8个月计发;九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5个月、7个月计发;十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2个月、6个月计发。患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此基础上增发20%。

  现在,我区有些地方规定,医疗保险可异地转移接续,而将于3月1日实施的新办法明确规定了工伤保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进城务工的受工伤农民工将成为这一规定的主要受益人群。

  办法规定,长期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原居住地经办机构同意,可在现居住地选择一至两家医疗机构治疗,享受原居住地的州、市(地)工伤医疗待遇标准。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的资格,按职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同时,针对一些新情况,办法也给予了明确规定,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但待遇标准低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为保证职工及时享受待遇,办法对经办机构的办理参保和待遇支付规定了时限,却对职工申请工伤时限进行了延长,这些与我区老办法相比都是亮点。

  如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要向经办机构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经办机构要在15日内审核并确定支付相关待遇。

  而对于特殊情况,如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职工不能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州、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在以前,延长时限不能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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