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暂时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期限。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所规定的期限,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并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期限。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五条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所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诊断证明,按照《目录》确认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附件1)送达工伤职工本人。
第六条 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目录》中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累加计算。
第七条 工伤职工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目录》的,以经治疗伤病达到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条 工伤职工伤情尚未稳定,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书面申请,并提交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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