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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推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新规

2016-09-29 08:00:07 无忧保

9月23日讯:建筑工人流动大、工伤参保率低的问题或有解决办法。广州市人社局会同多部门制定的《广州市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对外征求意见,市民可在今年10月1日前向该局提出建议和意见。实施办法拟规定,除了按用人单位参保外,还可以按建设项目参保。工伤参保与施工许可证挂钩,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实施办法》拟定了不少新规:

职工都要参保:在广州市工商注册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等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以下统称建筑职工),应当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动态实名制管理: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其中施工企业须与建筑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承包单位要对项目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并督促这些单位建立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平安卡”等“用人资料”。

总承包单位办理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工伤参保与施工许可证挂钩,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要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标准为总造价1%。: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标准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划拨给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职工近亲可提出工伤认定:按项目参保的建筑职工的工伤认定,由项目所在地的区人社部门负责受(办)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医疗终结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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