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坐班车致死 没签劳动合同工伤认定遭抵赖

2016-09-29 08:00:07 无忧保

  2011年5月初,经人介绍,王某来到即墨市温泉镇一工地干活,根据口头约定,工资日结,且每天由一名姓彭的负责人开车接送工人上下班,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年5月27日下午5时许,彭某开一辆面包车将王某和其他8名工友一起送往惜福镇住所。车子仅行驶10余分钟,右后轮胎突然爆胎,车子侧翻,车上乘员全部受伤。王某受伤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给王某申请工伤遇到了困难。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董爱风进行法律援助,帮助陆女士向即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调查,该房地产是青岛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发包给青岛某建设公司建设,又将工程分包给彭某。仲裁委认为,经过审理可以确认王某与青岛某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

  按照程序,如果对方没有异议,就可以申请工伤鉴定了。董律师表示,还没等去相关部门申请,对方提出协商赔偿。该建设公司近日同意赔偿陆女士各项费用42万元。

  怎么算上班途中?

  合理时间合理线路就算上班途中

  国庆节回老家路上遇车祸身亡,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而换条路上班出现交通事故,就被认定为工伤了。下班后接孩子回家遇车祸算是工伤,但接完孩子再参加别的活动就不算工伤。看似相似的两个行为,工伤的认定却不同。对此,律师表示,工伤认定,主要遵循“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原则。

  案例一 从朋友家去公司,路上遇车祸算工伤

  刘某是即墨市某公司员工,2011年6月9日下午下班后,刘某来到平度市仁兆镇朋友家过生日,当晚留宿于平度市仁兆镇。第二天早晨,刘某搭乘一辆小客车返回即墨上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2012年3月15日,即墨市人社局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刘某是因工负伤。事后,刘某公司将即墨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认为刘某事发时不属于上班途中,不属于工伤。

  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是从朋友家到单位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班的合理路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

  案例二 回老家路上遇事故,不算工伤

  据介绍,胶州市某集装箱公司员工李某,因老家远在江苏泰兴,公司为其安排了单位宿舍。2012年9月30日下午,李某乘客车回泰兴老家途中,在沈海高速上,客车与道路中间护栏相撞,致使李某摔出车外当场死亡。事发后,胶州市人社局认为李某不属于工伤,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李某家属向胶州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李某的上下班路线,一般应当认定为从单位宿舍到单位。放假回户籍所在地不是李某惯常的上下班路线,只能理解为探亲途中,而不能视为“下班”途中。最终,法院决定维持胶州市人社局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因不服一审判决,李某家属上诉至青岛市中院。市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此案中,事发当日,李某下班后,乘车回原籍探亲,该种情形不符合“下班途中”的规定,其发生机动车伤害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最终,法院维持原判。

标签:   工伤认定劳动合同工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