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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10-01 08:00:07 无忧保

  2014年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目前,在国家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架构与设计的背景下,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的认知、参保率和权益维护等方面得到一定发展。那么,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是什么?金投保险网小编介绍,大家可以登录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看当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相关政策。

  城市案例:北京农民工工伤保险条例

  一、根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建筑业企业中,用人单位应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法人主体。为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实现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所有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员参保、开工前一次性趸缴保费的目标,按照《通知》的规定,实施的具体措施是,由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统一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总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农民工工伤保险费。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应当认真履行工伤保险的法定职责。

  二、总承包单位应在与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时,同时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并作为分包合同的组成部分备查、备用。进入施工现场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未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代缴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应当补签。

  三、工伤保险费作为规费,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在招投标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应单独列支。总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1、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已包括在企业管理费中;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工伤保险费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预提后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为专款,及时以建设项目和总承包单位为名称存入银行账户,并以支票转帐或托收的方式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总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二)、《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的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即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总承包单位应向已签订《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协议》的分包企业,分别发给盖有总承包项目部或项目主管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复印件。

  六、按照《通知》第八条的规定,农民工人员名册及增减变化情况由用工企业按照市建委的规定及时输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农民工发生工伤时,以该系统中的人员名册为准。

  七、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及时汇总分包企业名册和农民工名册,准确掌握人员增减情况,并切实指导和督促分包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建设项目安全监督备案文件时,应包括注明建设项目名称和总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注明建筑工程项目名称工趸字样的银行托收单或缴费发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建设项目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总承包单位按照统一规定的式样制作《建设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公示》(附件四)标牌,在施工现场张贴或悬挂。

  九、属于本市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分布在不同区县的建设项目,可以在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总承包单位注册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如果总承包单位是外地注册的企业在京承揽工程的,可以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也可在北京的办公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十、建设项目延期竣工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报告”(报告需说明延期施工的起止日期)。

  建设项目竣工后有保修、维修期的,在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时,需携带以下证件、资料:

  1、《北京市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变更表》;

  2、建设项目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建设项目保修合同(合同中需注明保修期或维修期的起、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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