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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2016-10-03 08:00:06 无忧保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多久作出鉴定结论?


  提交申请的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贵州省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四)有效的诊断证明、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相关规定复印或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


  (五)影像学检查资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六)职业病患者,应当提供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七)精神病患者,应当提供由省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初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后20日内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


  因鉴定工作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卫生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除提交上述初次鉴定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结论的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初次鉴定结论的签收时间证明。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社保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有关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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