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江西将上调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新政

2016-10-05 08:00:08 无忧保

  江西将上调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新政 记者从江西省人社厅获悉,根据相关规定,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同意,今年江西将调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其中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本次调整对象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第(四)项办理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因工伤提前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分五个标准。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调整: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311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一律调整到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1] [2] 下一页

标签:   伤残津贴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