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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注意:清凉政策有变化 中暑可享工伤保险

2016-10-09 08:00:08 无忧保

  7月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也意味着“暂行”了52年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记者对比新旧两规发现,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作业的温度界限划定更加明晰,对于劳动者的保护也更加广泛和细致。扬子晚报记者王赟

  旧规新规

  温度

  防暑降温措施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露天作业”,但高温天气标准没有明确划分。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其中,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

  高温费

  旧规全文中没有提到高温津贴,即通称的“高温费”。

  在两种情况下,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江苏今年的高温津贴仍按4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

  清凉饮料

  在旧规中,提供清凉饮料是一个“必选项”,并有详细的要求,包括供应量也有要求。

  新办法中只提了一个概括的要求:“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但是也明确了“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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