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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2016-10-10 08:00:11 无忧保

10月23日讯:为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完善工作,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5号)精神,现就我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确定工伤保险行业费率

(一)划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

(二)确定行业差别费率。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三)建立费率浮动机制。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2015年底前,出台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具体办法。

二、界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分类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行业类别划分,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其所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劳务派遣企业,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或根据多数被派遣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所在行业,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三、完善基准费率标准调整机制

每一至三年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全面分析影响基金收入和支出的当期因素和中长期变化趋势,包括参保扩面潜力、职工工资基数增长速度、参保单位工伤发生率、工伤医疗费用增长速度、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变化等,确保基金中长期可持续运行。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

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是提高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的重要措施,也是适当降低费率政策的有力保障。要继续巩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加强基金监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切实规范和完善工伤保险基金的统收统支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证基金平稳有效运行。

五、合理调控基金结存规模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资原则,将工伤保险基金结存保持在合理适度的规模。基金累计结存(含储备金,下同)规模超过12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其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基金累计结存规模超过18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应通过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下调费率等措施压减结存,促进基金结存回归正常水平;基金累计结存规模低于9个月左右平均支付水平的,可通过加大扩面和基金征缴力度、适时调整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或上浮费率等措施,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六、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费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控,将费率调整和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报备。同时,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相关产业部门及工会组织的协同合作,共同促进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的落实。各县区各部门在贯彻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调整和完善基金管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标签: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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