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法制办公布《安徽省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了修改,适当提高了伤残职工工伤待遇,扩大了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由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明确规定以上各类组织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也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进行了修改。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前,提出撤回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认定终止。为缩短工伤认定时间,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原实施办法中用人单位举证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适当提高了五至六级工伤人员工伤待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分别增加4个月和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增加5个月和4个月。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调整。(记者 汪国梁)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征求修订意见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