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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方案出炉

2016-10-13 08:00:16 无忧保

10月10日讯:日前,市政府下发文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2015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调整对象是2015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并于2016年以前被鉴定为一至六级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包括在2015年1月1日以前被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具体调整标准如下: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额分别为:一级366元、二级346元、三级325元、四级305元。如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规定增发后的待遇水平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733元、2582元、2430元、2278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伤残职工,其增发的伤残津贴为五级285元、六级244元。调整后五至六级伤残津贴分别低于保底金额2126元、1822元的,按保底金额计发。

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为253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为202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为1519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每月增加额按供养对象分别调整为:属配偶的每月增发163元;属其他亲属的每月增发122元。同时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在其增加标准基础上再提高10%计发。

标签:   调整待遇保险工伤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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