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社厅、财政厅批准,现就我市2015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5年6月30日之前符合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条件的人员,自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人本次调整前月标准的10%增加。
(二)适当倾斜:2015年6月30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本人有效身份证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40元、60元、80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筹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支付。
四、工作要求
全市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统一规定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和增加倾斜对象。各地贯彻落实汇总情况请于10月31日前报市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