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记者从石嘴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新《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决定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考虑兼顾公平性原则,工伤保险待遇分为两个时间段进行调整。2009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5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42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9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6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且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以及属于关闭破产企业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3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300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发生工伤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一至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65元、235元、205元、175元、145元、115元。按照以上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期间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遗属,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