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媒体对一群特殊的老年人进行了报道:他们因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遭遇政策壁垒,被挡在工伤认定申请的大门之外。该政策是2011年9月29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8章第65条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适合此条例。”
记者对比发现,该条款是《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那么,去年在法律修订时,省人大常委会是基于何种考量,增加了该条款?这样的条款是否对老年工人不公?广东省人大法工委对此法条出台进行了回应。
疑问1:为何新增加了第65条?
答:根据上位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精神制定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位负责人表示,该条款的出台,实际上是为了明确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作受伤和工伤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的适用范围,让两部分人群都有一个明晰的救济途径,从而方便自己维权。
该负责人表示,《劳动合同法》是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是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上一次修订是在2004年,因此,当2011年《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重新修订时,就需要根据两个上位法的精神,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做出一些补充和调整,以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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