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新修订的《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将于11月1日起颁布实施。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规定“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也纳入到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中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原来的标准基础上分别作了规定并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惠及到更多的职工群众。
截至2011年底,全区国有企业和大部分事业单位均已参保,参保总人数达10。8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