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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确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 让赔付不再等待

2016-10-17 08:00:13 无忧保

  劳动者遭遇工伤已属不幸,更有甚者,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一些用人单位未给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致使部分劳动者遭遇工伤后索赔十分艰难——用人单位不愿或无力承担工伤赔付,又难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获得救助。

  针对这一情况,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旨在让工伤患者尤其是未参保工伤患者获得赔偿不再耗时费力。

  如今,这一制度已出台一年,各地的执行情况如何?落实中又存在哪些困难?民间公益组织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义联)对此作了专题调研。义联负责人黄乐平告诉记者,先行支付制度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但总体看落实情况有待改进,制度执行中面临的各种困难和顾虑尤须关注并尽快加以解决。

  先行支付的制度性突破

  所谓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这样规定:“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黄乐平说,现实中,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不在少数,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这些用人单位又往往拒绝为工人进行医疗救治和支付足额的工伤赔偿,致使工伤劳动者陷入极大的困境。

  根据义联2011年5月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未参保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其中45.1%完全无法再工作,失去了收入来源;31.1%无法从事同样强度的工种,收入减少。与此同时,他们往往还要自己负担高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的医疗费,生活十分艰辛。

  “在此背景下,先行支付制度赋予了工伤劳动者法定权利,工伤保险基金有义务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情况下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黄乐平说,这项制度给那些未参保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带来了极大的希望,可以说是工伤劳动者保护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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