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开始,本市调整三项工伤待遇标准,两项标准涉及工伤人员本人,一项标准涉及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家属。这是记者3月31日在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得的消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鲍淡如介绍,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如下:
致残一级增加30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28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27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250元/月。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上也进行了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1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3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00元/月。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中,按《上海市工商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享受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