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申报工伤康复费用办理事项如下:
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湖南省工伤康复收费项目支付试行标准》、《长沙市工伤保险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
办理时限:每个工作日受理申报工伤康复费用申报资料。每月10日以前提供资料齐全的当月核定工伤医疗费用。
办理部门:工伤保险局待遇结算科
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协议工伤康复机构申报
(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以上、职工受伤时和工伤康复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老工伤人员、已退岗退休工伤人员除外)、在工伤保险协议工伤康复机构配置。
(2)康复流程:由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提出工伤康复建议,工伤保险协议工伤康复机构派出康复专家(副主任以上)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并出具书面康复意见,用人单位填写《工伤人员工伤康复申请表》,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到工伤保险协议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3)申报资料:经审批工伤人员《工伤康复申请表》、康复评估报告和康复病案资料、工伤康复费用发票(原件)。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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