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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我市公务员将参加工伤保险

2016-10-21 08:00:13 无忧保

为保障我市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工伤康复的权利,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体编制内的在职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在通知实施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的原有关政策规定确定为工伤的,作为老工伤人员同步纳入工伤保险。

(养老与工伤保险科、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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