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讯:近日,我市对2015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标准做出调整。主要包括以下:
一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二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65元,三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四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配偶每月增加125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5元;如工亡职工有多个供养亲属的,其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311元/月。
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到抚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按五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