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近日,汉中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该办法职工相对固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由建设单位在所跨区域内选择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参保。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有效期为施工合同规定的工期。 该办法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2‰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项目追加预算的,追加部分仍按上述标准缴费。项目已开工建设的,按工程剩余量总造价确定缴费基数。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工程延期的,可根据用人单位申请适当延长参保有限期并增加部分缴费。同时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人社部门可在下一个项目开工时按规定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要将单独列支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全部拨付给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一次性全部缴纳给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对于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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