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广安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最新政策。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安经开区社会事务和农村工作局,枣山物流商贸园区社会事业局、协兴生态文化旅游园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办法〔2015〕1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1)。
二、我市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1.75%、2.25%、2.75%、3.2%、3.9%、4.75%。
三、调整费率浮动办法
工伤保险实行浮动费率。浮动费率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基础上,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考核指标,工伤发生率、一至四级伤残人数、因工死亡人数等为辅助考核指标,提高或降低用人单位本年度的缴费费率。
(一)用人单位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二)缴费费率与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用收支、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发生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挂钩,每一至三年由社保经办机构对各参保单位的工伤风险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评估,确定其费率是否浮动及浮动的档次。对风险程度骤升的单位,可一次上浮两个档次,并通过适当形式通报,以示警戒。浮动后的缴费费率自下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在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随用人单位支缴率的升降上下浮动。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不实行费率下浮,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浮动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没有发生支出的,则下浮一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执行(一类行业除外);
2.用人单位连续2年没有发生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则下浮二档缴费费率,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执行(一类行业除外);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