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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在榆遭"瓶颈" 职能部门对此态度模棱两可

2016-10-23 08:00:11 无忧保
  资源富集的榆林成为众多外来务工者的“淘金地”,广大来榆的劳动者在建设和奉献的同时,很多人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被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畴,致使因工伤事故引发的纠纷不断发生。如何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  

  工地调查:工人不知工伤保险5月16日中午,榆林高新区富仕名苑小区基坑支护工程现场发生吊车触电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记者随后从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了解到,该工地工人并未参加工伤保险,目前工人因工伤事故所应获得的各项补偿还没有着落。

  尽管在此类事故中,参保和未参保工人们获得的工伤补偿差额很大,但由于种种原因,广大劳动者尤其是私营小企业主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依然不是很高。

  在位于榆林高新区建业大道的几家建筑工地,记者从工人们的口中获悉,他们不懂得什么是工伤保险,也不知企业是否已经参保。限于劳动者自身的保护意识差,加之企业经营者的侥幸心理,应当参保却并未参保的现象在工地上非常普遍。除了建筑行业,在工伤事故发生概率较大的私营煤炭开采行业,不少从业者也未参加工伤保险。据统计,目前榆林市建筑行业参保6624人,仅占参保人数的2.49%;私营煤矿参保22651人,仅占参保人数的8.5%。工伤保险为何遭遇瓶颈?原因首先是工伤保险所应缴纳的费率。按照相关规定,建筑类行业按照所属的二类行业缴费基准费率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5%,煤炭开采等三类行业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从业人员流动大,工伤保险参保工作难以落实。为此,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规划局在转发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时规定,建筑行业参保按照建筑工程总造价4‰来征收工伤保险参保费。这样算来,工程总造价上亿元的项目仅需支付40万元的工伤保险参保费。

  即使这样,对于那些非常注重实效的小企业来说,额外缴付参保费似乎没有多大意义(前提是工地上不发生工伤事故)。更多的本地企业主,在务工者发生事故时采取由企业自行赔付的方式,但这种模式依赖的是企业的信誉度。其次,在实名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时难免存在一些盲区,加上工程较为普遍的转包和分包现象,相关部门对工伤保险参保的监督管理有一定难度。

  除了建筑、煤矿采掘、油井钻探等高风险行业,一般性行业员工工伤参保率更是参差不齐。由于发生工伤的概率较低,众多餐饮、住宿等行业,多数并不参保,即使很多县域事业单位,不参保现象也比较普遍。而分散在各个县域的各类企业,参保积极性更是有待提高。

  职能部门:对此态度模棱两可

  “为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遇有工伤事故发生时,工伤保险经办中心按照政策规定给予了上不封顶的待遇补偿。从以往的很多例子来看,一旦劳动者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就成为务工者的坚强后盾。”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主任鱼江说,“工伤保险要真正成为有效的社会保障手段,就得仰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但目前的现状是,有些部门和企业对工伤保险认识不到位,甚至非常抵触,导致参保情况不容乐观。”

  为了增强广大劳动者和企业主的参保意识,榆林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利用电视台、报纸、手机短信等多种传媒方式,向劳动者宣讲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和法规;深入到建筑工地、煤矿为务工者送去工伤保险的第一手信息,但这些方式最终定格在“鼓劲”和“呐喊”的层面。由于工作人员有限,仅仅是工伤保险业务办理就已经足够忙活,各级经办中心往往只能顾“此”失“彼”。

  与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这些较为边缘的部门相比,很多握有行政审批权的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工伤保险参保的态度也有些模棱两可。在榆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记者就工伤保险的相关问题采访了李自随站长,他说:“根据最新的建筑法,对于工伤保险这块,现在的政策是由以前的强制改为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所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对于报批的企业并未强行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企业在审批时并不需要相关的保险手续。”

  记者随后查阅了最新的《建筑法》,其中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我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应依照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而且在榆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榆林市城乡建设规划局2007年10月10日联合发出的榆政劳社发(2007)194号文件中曾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部门对不能提交《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必备条件之一。”

  为何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的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在榆林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却得不到严格执行?记者颇感疑惑。而对政策的有意疏漏,伤害的却是广大劳动者以及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面临商业保险挑战

  除了劳动者、企业主以及政府部门的种种不解和忽视之外,工伤保险还面临着商业保险的挑战。而这种挑战有着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因素的混杂和交融。

  在工伤保险业务未开展之前,建筑企业需要购买强制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随着国家社保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覆盖面更广的工伤保险才逐渐开展业务。从传统上来说,政府的工伤保险算是后起之秀。

  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自2005年7月启动运行以来,为榆林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目前,全市参保人数达到26.5万人,累计征缴工伤保险基金4.7亿元,有9000多人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支出2.72亿元,累计结余工伤保险基金1.98亿元。

  “尽管工伤保险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是仍有很大部分建筑、私营煤矿等高风险行业在工伤保险范围外徘徊,这就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通力协助,争取尽快将建筑、私营煤矿等高风险行业纳入参保范围,为广大劳动者撑起保护伞。”鱼江说。

  根据已经为参保者补偿的若干典型案例来看,政府的工伤保险优势突出。2012年1月6日上午,靖边县锦汇油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几名职工在外出修井途中因雪天路滑导致车辆翻入深沟,其中四人当场死亡、两人受伤,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为该次工伤事故先期支付了214万元,伤亡者家属获得了应得的经济赔偿。2011年3月14日,榆神工业园区民安矿务有限公司参保职工程正民因工受伤于西京医院治疗,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已为其支付127万余元治疗费,确保了其正常的治疗。目前程正民仍在继续医治之中。

  而相对于非营利性的、上不封顶足额支付补偿的政府工伤保险,商业保险的优势并不明显,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只能按照参保人的参保数额对参保人进行相应的补偿。

  政府工伤保险相对于商业保险具有更为广泛的互济性和保障性。二者虽然都是保险,但在应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方法、待遇水平等多方面均有不同。工伤保险适用于全体公民,待遇较统一,强调社会的公平性,筹资来源于国家、单位;而商业保险仅适用于存在缴费关系的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保险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对于大多数用人单位而言,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而是否参加商业保险,则由各单位自行决定。

  在以后的发展中,哪一种社会保险应该成为劳动者的主要参保对象?榆林市工伤保险经办中心主任鱼江认为:“理想的状态应该是,依法强制所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而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部分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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