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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施行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

2016-10-24 08:00:16 无忧保

9月18日讯:今年7月,州人社局、州安监局、州住建局和州总工会联合印发《文山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方案》对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事宜进行规定,明确了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程序和内容。

未缴工伤保险企业为巨额赔偿买单

供职于文山某房地产公司的一名保安,既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工伤保险。2012年的一天晚上,他值夜班。次日工人们来上班时,敲了好一会儿门也没有人开。于是,几名工人翻墙进入开门,发现这名保安躺在楼梯上,身上还有一些伤痕,旁边有呕吐痕迹,大家即将他送到医院急救,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经警方介入调查,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是旧病复发还是摔倒后发病不得而知。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公司认为他是由于自身疾病死亡,不愿意进行赔偿。而家属则认为,他是在上班过程中发病身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赔偿事宜未能谈妥,家属将公司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二审审理,判决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5万余元。

在工伤事故中,发生最多的是农民工从楼上摔下的情况。2013年,文山一民工才上班两天就从楼上摔下,虽经医治,仍造成了高位截瘫,鉴定为二级伤残。对于这类情况,企业要负担工人的医疗护理费、每月1700元的生活费,还要负担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的责任。

“在这些事故中,因为工伤保险的缺失,企业和员工家庭都遭受了重大损失。”在9月7日召开的全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启动暨业务培训会上,州人社局的工作人员说,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建筑行业“两没有”问题突出:建筑工人和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关系,没有参加社会保险。一旦建筑工人发生工伤,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近年来,我州建筑业快速发展,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全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建筑业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工伤风险较高,工伤工亡案件易发多发。根据调查结果显示,我州在建项目400多个,从业人员7万多人,这些从业人员除管理岗位人员外,基本没有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从近年来发生在我州境内的多起施工工地工亡案件看,由于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企业、职工带来巨大经济负担,企业发展受到严重影响。

长期以来,因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分包”等特点使得工人的各种保障制度欠缺,建筑劳务公司为节约成本不愿为工人直接购买工伤保险,部门监管难等因素,使得建筑工人工伤参保率较低,为日后的工伤纠纷埋下隐患。建筑业工伤风险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难的问题突出,工伤维权已成为该领域从业人员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之一。

《方案》为建筑企业和工人织起“防护网”

今年7月,州人社局、州安监局、州住建局和州总工会联合印发了《文山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方案》。《方案》共四个方面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重点明确了按照项目参保的建设施工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程序和内容。该《方案》体现了几个方面的优势:第一是范围广,责任认定方面有14项,而商业保险仅限于在建筑工地工伤的情况;第二是保障层次高;第三是待遇赔付期限长;第四是企业办理便捷;第五是具有强制性。

哪些企业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根据规定,在我州行政区域内登记或从事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的企业,以及公路、铁路、桥梁、交通运输和水利水电等施工单位,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具体如何参保?根据规定,工伤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取。工伤保险费率根据我州上年度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费率。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保,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是如何规定的?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受伤、死亡或者患职业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向项目所在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程序和期限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权和授权负责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工作。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人员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在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工程项目竣工时仍在医疗期或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其所在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医疗康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上,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这对转移企业风险、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以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至关重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我们大力支持与配合,坚决拥护和执行。不仅仅是为了社会和谐,同时也是为了企业自身的发展。”大同集团代表在全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启动暨业务培训会上发言说。

参加工伤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经州、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授权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食宿费;(4)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所需费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五至六级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由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计缴工伤保险费的,待遇计发基数为:工程税前总造价的20%÷施工合同工期(月)÷企业申报用工数(月)÷二类行业缴费费率。如计发基数高于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发;计发基数低于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我州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未参保前,经劳动能力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下称“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其所在企业应当足额缴纳清偿费用。具体清偿标准为:清算5年的工伤保险费;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以统筹地上年度1—4级人均工伤医疗费为基数清算5年;生活护理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按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清算5年;伤残津贴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清算5年;关闭破产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老工伤人员,只清算工伤医疗费(含辅助器具配置费)和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实际领取水平为基数清算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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