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开始全面推行,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不支付的,或者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等工伤情形,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先行支付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向第三人或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据昨日报道,江苏省南通市三年来共受理符合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条件的有78例,支付总额高达数百万元,无一例成功追回。
现行法律规定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利益,避免了其索赔无门、耽误治疗,但也给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赔偿提供了可乘之机。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开始全面推行
因此,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对于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政策进行重新审定,对于没参保的用人单位,不仅要追偿垫付款,还要追缴之前的社保欠费和罚款。如企业欠缴社保或拖欠工伤赔偿且无力支付的,应由出资者或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且不因企业的注销而免除。
此外,数百万元工伤保险垫资无一笔成功追回,恐怕根本原因还是公家的钱“没人心疼”。有关部门需要反思,是否处理流程太繁琐而使企业有了“赖账”的机会、是否有经办人员失职渎职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尽快公布调查结果,给广大参保企业和职工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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