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支付的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项目,并接受同级财务、审计、工会及上级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1)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伤残津贴及生活不能自理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2)因工死亡职工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劳动能力鉴定费;
(4)工伤预防费;
(5)工伤认定调查费;
(6)职业康复费;
(7)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报批,经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二、工伤保险停止支付的情况
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在享受工伤待遇期间,出现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工亡职工的子女已长大成人参加工作等;
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如工伤职工已经康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③拒绝治疗的;④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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