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保障工伤职工的合理医疗需求,提高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效率。青岛市修订出台了《青岛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办法从解决过度医疗、规范医疗行为、优化结算办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和便民惠民政策。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医疗费就地结算。工伤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意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就医地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协议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结算,跨区域的由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相互结算,工伤职工只需在就医协议医疗机构结算即可,极大地方便了工伤职工就医。
扩大了部分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将挂号费、诊查费、检查化验项目以及治疗牙齿、安装义眼等工伤职工治疗所必需的227项住院服务标准和诊疗项目(具体项目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纳入工伤基金支付范围。既保障全市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又可减轻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负担。
工伤职工就医需使用专用病历。职工认定工伤后,确需门诊继续治疗的,必须要使用工伤保险专用病历,主治医生应按照专用病历核定的工伤部位进行治疗,对未按规定使用专用病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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