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劳死”是否算工伤?
国务院决定对现行655件行政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在此次清理中,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呼声相当高。
今年2月22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专门召开了条例的修改意见座谈会,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梁智参与其中。为此,《中国经济周刊》就相关问题专访了梁智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亟待修改
《中国经济周刊》:《工伤保险条例》备受关注,请您介绍一下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体系。
梁智:事实上,《工伤保险条例》起源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该办法又来自于《劳动法》规定。
自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关于劳动保障方面规定如下:
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996年,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部发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003年,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为各类社会组织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国经济周刊》:目前,法律界要求修改《条例》的呼声相当高,您认为《条例》存在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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