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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病复发能认定为工伤吗?

2016-10-29 08:00:11 无忧保

  张某是一防水材料公司的职工,48岁,2011年7月5日16时左右,张某在公司工作时突然晕倒,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左侧基底区脑出血、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组),当日给予手术治疗,术后入住重症监护室。张某由于呼吸不稳定且有呼吸衰竭的症状,加呼吸机辅助呼吸。

  7月6日,在张某缺乏自主呼吸、靠升压药维持血压、救治无望的情况下'其亲属放弃治疗,张某于7月7日8时左右死亡。

  2011年10月I2日,张某家属向当地的人社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

  对此,公司不予认可,并认为,首先,张某一患有高血压,在公司组织的每年例行体检中均有体现,且医生一直建议张某及时到医院就诊,系统治疗,不要引起并发症,但张某-直自行服用降压药,未予重视,因此,造成张某死亡的原因并非突发疾病。

  其次,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家属放弃了治疗,家属向医院递交了拒绝治疗申请书,拔除患者治疗设施,强行出院,致使患者死亡。"拒绝治疗"致患者死亡,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抢救无效死亡"有本质的区别,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争议焦点

  劳动者旧病复发,家属放弃治疗后死亡,能否视同为工伤

  笔者认为,应对张某的死亡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

  第一,即使张某患有高血压,但其发病仍属"突发疾病"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此可见,此款视同工伤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基本条件。张某情形明显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项条件。那么,张某患有高血压的既往病史现发病是否属于"突发疾病"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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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认定为工伤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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