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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退休待遇调整

2016-10-30 08:00:11 无忧保

  工伤退休待遇调整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对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退休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现调整已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的待遇规定。

  因企业破产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由中介机构、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业病)1-4级人员,如果目前尚未调整基本养老金待遇,可依据《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予以调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此文件下发后,确认为工伤(职业病)1-4级的社会退休人员,自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业病)1-4级社会退休人员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为工伤复发等需要继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所需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为便于管理和待遇支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天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统一办理工伤1-4级社会退休人员费用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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