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是:
1.医疗待遇:
职工发生工伤或工伤复发,在我区规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事故时可在就地就近进行救治)按规定范围的用药和诊疗服务项目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配置日常生活或就业所需的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配置的标准按区社保中心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服务协议执行。所需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发生工伤事故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
伤残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标准(工资月数) 24 22 20 18 16 14 12 10 8 6
注:工资指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工资
5.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伤残津贴,标准是:
伤残等级 1 2 3 4
标准(按本人同期缴费工资)90% 85% 80% 75%
注:缴费工资指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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