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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2016-11-02 08:00:15 无忧保

  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结合国家铁路(指由铁道部管理的铁路,以下简称铁路)实际,特制定《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劳动者

  铁道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铁路贯彻实施《劳动法》,实行行业管理。铁道部劳动部门主管并依法监督全路劳动工作;各用人单位按照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劳动工作。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四条铁路劳动合同制度实行行业分级管理。铁路企业的基层单位,受本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与本单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铁路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应与用人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同步进行。具体实施意见由铁道部制定。

  第五条铁路实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标准。根据铁路企业的生产特点,可以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轮班工作制度,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班调休等工作方式。但所有工种(岗位)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186.6小时。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轮班工作制,由其根据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标准和年度正常工作量计算的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按照不同岗位的特点自行确定劳动班制。

  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实行轮班工作制。

  第七条铁路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按照加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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