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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2011年将老工伤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6-11-12 08:00:09 无忧保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3月2日印发了《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获悉,今年10月底前,我区将把各类用人单位老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此次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人员包括:截至2010年12月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原国有集体改制企业等在参加工伤保险前,仍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截至2010年12月底,已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改制时未按政策进行安置的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后,各地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标准,支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费用。

  对已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老工伤人员,继续按原渠道领取基本养老金,以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原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已支付,但低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待遇的部分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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