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前受了工伤,两年前得到应获赔24万多元的法院判决,但至今却只拿到了约11万元的赔偿——50多岁的四川男子陈某清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大朗法庭的执行法官都显得很无奈,由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不得不暂时终结。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方面昨日表示,希望能得到更多的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建筑工人摔伤腰椎
陈某清原来在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白三建东莞分公司”)工作。2007年4月28日,陈某清在该公司承建的清溪镇上元管理区华南工地工作时,在升降机井口拉灰浆过程中,从二楼跌至一楼,导致腰椎等受伤,后送医院治疗。
2007年11月12日,东莞市社保局认定该事故属于工伤。2008年7月11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陈某清的伤残为四级伤残。因工伤待遇问题,陈某清先后在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大朗分庭和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向电白三建公司、电白三建东莞分公司索赔工伤赔偿款共28万多元。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被告没有为陈某清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告承担。2009年3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电白三建东莞分公司支付陈某清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因工伤引起的赔偿款共241291元。
电白三建东莞分公司对此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11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远赴电白追赔偿款
2009年12月,陈某清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大朗法庭负责执行的唐法官找到了电白三建公司东莞分公司位于大朗镇的住所,却发现此地已是人去楼空。
考虑到当事人的经济困难,2011年春节前夕,唐法官和另一名法警赴电白县进行调查。这次异地奔波,耗时3天,顺利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省电白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115195.37元。扣除法院执行费3195.37元,余款112000元转账到了陈某清的账上。
由于实在没有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1年3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最后写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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