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都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从昨日起至6月15日,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您的疑问在这里将得到解答。
一直以来,工伤保险和工伤认定都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不过,工伤认定有何时限、伤残津贴应领取多少却少有人知道。从昨日起至6月15日,安徽省法制办就《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您的疑问在这里将得到解答。
工伤保险基金: 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征求意见稿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实行设区的市统筹,并逐步实行省级统筹。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要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4%左右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社会捐助、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并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建立省、设区的市两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其储备金从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中提留,储备金总量达到工伤保险费年征缴额30%后,不再增加,其中的30%上解作为省级储备金。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市级储备金不足支付的,按一定比例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省级储备金支付。
工伤认定:
“争议期”不在申请时限内
当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最长时间不超过48小时。如遇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报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当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内。
此外,如果您因特殊原因受到伤害,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等。
工伤保险待遇:
一至四级保留劳动关系
根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将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0个月,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4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下列标准执行:不足两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全额的90%支付。
单位破产:
五至十级一次性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撤销、破产的,其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以及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发放,所需资金,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未参保的职工,在资产清算时,按原标准预留至75岁(其中,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条件的,伤残津贴预留至退休年龄;供养亲属未满18周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资产清算时应当一次性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安徽:工伤认定有何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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