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包括工伤事故登记、医疗(康复)待遇审核、辅助器具费用审核、伤残待遇审核、工亡待遇审核和待遇调整审核等内容。
待遇审核的对象包括:经认定的工伤(亡)人员;视同工伤(亡)人员;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一)工伤事故登记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应当做好参保单位事故(职业病)的报告登记工作,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患病)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救治情况,填写《湖北省工伤事故(职业病)登记表》。
经办机构应积极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工作。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信息后,及时将工伤住院人员名单及参保单位缴费信息传至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并对工伤住院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凭工伤认定结论建立工伤人员数据库。
(二)医疗(康复)待遇审核
经办机构待遇审核部门受理用人单位医疗(康复)待遇申请时,应验证以下相关资料:
(1)《湖北省工伤人员医疗(康复)费用申报审核表》;
(2)《湖北省工伤人员异地居住申报审核表》;
(3)《湖北省工伤人员转诊转院申报审核表》;
(4)工伤认定结论(留存复印件);
(5)工伤人员的医疗(康复)费用清单、原始凭证、病历(复印件)、处方、医疗诊断证明书;
(6)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验证后审核以下相关内容:
(1)参保单位是否按要求报告工伤事故;
(2)参保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
(3)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了工伤认定;
(4)各项检查治疗是否与工伤部位、职业病病情相符合;
(5)医疗(康复)费用是否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
(6)异地居住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7)转诊转院是否办理有关手续;
(8)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二、破产企业职工享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至四级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原则上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要求将其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清算给本人的,可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与职工本人清算,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三)七至十级工伤人员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直接清算支付给工伤人员,同时终止其工伤保险关系。
(四)因工死亡职工按月领取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抚恤金费用原则上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清算拨付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条例》和《实施意见》的规定,支付其抚恤金待遇,人员按规定移交社区管理,工伤保险费用按清算项目按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