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笔者在威宁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加强工伤保险和工伤康复工作,真正保护工伤职工的基本利益,确保参保者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工伤医疗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做好五项准入条件。
遵守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医疗服务和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规和标准,遵守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和标准。
具备二级以上康复专科机构条件或三级综合医疗机构资质,能为工伤人员提供良好医疗康复服务,在工伤救治和医疗康复方面具有专业技术优势。
严格执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具有健全的组织领导,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完善医疗康复规范和康复档案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做好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管理,及时提交工伤职工费用结算清单,接受和配合人社部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有关数据、资料的调取。
其次,根据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情况,原工伤医疗康复服务机构不具备开展医疗康复治疗条件的,由原工伤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出具转诊意见书,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转往其他市工伤医疗康复服务机构实施医疗康复治疗。需转到省外进行医疗康复治疗的,须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贵州省威宁县人社局 胡雍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