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确因抢救超出药品目录可申请报销
日前,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办法》对异地工伤和特殊情况下的变通方式作了规定。对此,上海陆胤律师介绍说,这是上海劳动部门出台的又一项务实的民生政策,包含了两方面的改进:一是特殊情况下,工伤可以不使用医保专用卡,而用现金结账;二是异地包括境外工伤可以先行抢救,然后及时转诊。新《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解决了工伤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情况紧急时可就近急救
据陆胤介绍,《上海市工伤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为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应当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医疗标准与抢救更人性化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医疗原则,接受市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的监督检查。
陆胤表示,工伤人员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但在实际医疗过程中,可能会使用超出工伤保险目录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办法》也对此做了规定:"工伤人员确因抢救需要发生超出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工伤医疗费用,由治疗工伤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2下一页 |
标签: 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