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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补充工伤保险不能替代雇主责任保险

2016-11-18 08:00:09 无忧保

  案情简介

  某公司是一家加工型企业,工人流动性较大。2009年某保险公司营销员向该公司老板推荐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称可以在工人发生工伤事故的情况下将企业的赔偿转嫁给保险公司。该公司老板遂接受营销员建议,为工人购买了该保险公司的团体补充工伤保险

  2010年,该公司两名工人在工作中发生事故,造成两人不同程度伤残。公司垫付了两人的医疗费用,并支付了相应的工伤补偿,两名工人获得赔偿后返回老家。

  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将赔款支付给该公司。保险公司认为该公司并非补充工伤保险法定受益人做出了拒绝赔付的决定,该公司遂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

  评析

  本案中的某公司购买保险的初衷是为了转嫁公司向工伤员工支付赔偿带来的损失。但是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保险是一种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是公司的员工,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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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工伤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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