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2017-01-04
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 一、开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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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险各项费用申请与支付手续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凡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抚恤费、补助费与救济费,均由工人职员或供养直系亲属向劳动保险委员会申请领取,其程序规定如下: 一、开始申请
劳动保险金保管收支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属于铁路、邮电、兵工及海员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会基层委员会,每月应将劳动保险基金的剩余部分,转入各该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户内,作为调剂金;不属于上述产业工会
因工负伤、残废、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十一条 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废或死亡时,应享受因工负伤、残废或死亡的待遇: 一、由于执行日常工作以及执行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
劳动保险待遇计算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日或按月计算者,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如按本人工资计算,均以该工人职员每日或每月所得工资为计算标准。 第八条 工人职员的工资按件计算者,
【内容分类】 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 医疗保险管理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 2006.06.14 【实施日期】 2006.0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其他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人事部 民政部 财政部文件 【颁布日期】 2005.12.29 【实施日期】
【内容分类】 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 基本制度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2003.09.23 【实施日期】 2004.01.01
【内容分类】 【分类细目】 【时 效 性】有效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2005年09月03日 【实施日期】2005年09月03日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