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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2018-07-25 08:58:26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回顾:张某系沈阳某司法鉴定所职工,2009年7月入职该司法鉴定所。该司法鉴定所于2011年9月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该司法鉴定所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现张某要求该司法鉴定所支付未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12000元,并为自己交纳社会保险

  沈阳某司法鉴定所辩称,张某在该所工作时间是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4日。此期间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末,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9月,张某在休产假,无法到该鉴定所签订劳动合同,因张某的原因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鉴定所并不拖欠张某任何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张某在鉴定所工作期间,鉴定所给张某缴纳了五险一金,并且张某在离职后已经取得了生育险的赔偿。

  经查明,张某原系沈阳某司法鉴定所职工,2013年6月张某已与该司法鉴定所终止劳动关系。2011年9月至2012年8月期间,双方签订了期限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鉴定所给张某缴纳了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的社会保险

  法理解读:张某要求沈阳某司法鉴定所给付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必须建立在双方依法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张某主张2009月7月至2013年6月与沈阳某司法鉴定所存在劳动关系,该司法鉴定所辩称2011年9月至2013年6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前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为证明2009月7月就已与该所建立劳动关系,提供了《支出凭证》、交通银行工资对账单、张某在该所履行职务经手办理的00993164号发票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该司法鉴定所就张某举证证明的工作时间,未在举证期内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不存在,故对张某主张在该司法鉴定所工作年限为2009年7月至2013年6月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主张在该鉴定所2009年8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工资金额问题,结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应由该司法鉴定所就张某每月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现该所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张某提供的交通银行对账单核定其在此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897.5元。

  关于张某主张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该鉴定所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该鉴定所应就是否与张某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承担举证责任,现该所未在举证期内提交证据证明此期间已与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故对张某主张2009年8月至2010年8月期间该所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要求该司法鉴定所补缴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认定2009年8月1至2011年8月张某与该司法鉴定所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作为该司法鉴定所职工,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待遇。而作为企业,在与职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鉴定所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法律义务,其关系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因此,该司法鉴定所应为张某补缴2009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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