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受理条件
工伤人员在工伤医疗期终结之后,仍在原受伤单位工作,或在原工伤单位或移交社会化管理的工伤退休人员,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广州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
4、首次及其后复查的各项影像学检查报告单;
5、受伤部位存在疤痕、缺损、畸形的,须提供受伤部位的彩色照片。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于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收费标准
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办理政策依据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2旧伤复发需要就医的鉴定程序一、旧伤复发需要就医的鉴定程序
1、提供当时工伤的相关材料。劳动部门发放的工伤证、工伤鉴定表、批准工伤退休的登记表等。
2、未曾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退休人员,填写《职工因工致残旧伤复发程度鉴定审批表》,由职工本人填写受伤时间、受伤经过及治疗情况,一式两份。
3、企业保险科组织医院专家认定,依据历史上受伤的部位,认定旧伤是否治愈、是否复发。
二、就医程序
1、对经医院专家鉴定为旧伤复发并需要治疗的,由本人申请填写《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
2、企业保险科批准就诊医院及所需金额。
3、退休人员每个季度末凭《职工旧伤复发治疗审批表》、《诊历》、有效票据、复式处方到企业保险科审核结报。
4、社保处依据局企业保险科审核的意见,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管辖范围:河南省省直参保单位
办理机构: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政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与支付程序》
受理条件:符合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条件
材料明细:1、填写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2、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意见
3、用人单位意见
办理程序: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意见及医疗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工伤职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到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
4、发生的费用按照规定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5、对旧伤复发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办理时限:
收费情况:免费
受理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6号附6号
咨询电话:0371-65990622
4工伤旧伤复发看病能用工伤保险报销老工伤人员要是旧伤复发,看病也能用工伤保险报销了。昨天,苏州下发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将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并于2009年1月起实施。
通知明确,老工伤人员对象与范围包括: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持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的《工伤证》或《工伤认定决定书》,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现仍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由用人单位为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单位支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的工伤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现由单位参照工伤管理的工伤人员,可以纳入老工伤人员范围。旧伤复发医疗费用范围为:工伤旧伤复发的治疗费用,职业病的继续治疗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由用人单位自愿申报。用人单位将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登记造册,填写《老工伤人员申报表》,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统一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用人单位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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