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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劳动仲裁代理词

2018-08-0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本人以前在南京执业,为徐兵亲戚,受其之托托,担任其本次仲裁代理人,为依法履行职责,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代理意见之一、徐兵的工伤事实已经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调查认定,无庸置疑。由此事实可得知,尽管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本案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依法应当认定为劳动法律关系,原告为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被告为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现在出了事用人单位理应承担各种赔偿责任。

代理意见之二、被申请人反复强调已经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即《培训协议》。那我们也来多面来反证它根本不是劳动合同:其一,该协议本身第六条已经白纸黑字写着:“培训期间,甲乙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计:180天x22元/天=3960元、陪护费20天x30元/天=600元;

4.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第二十三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3工伤事故劳动仲裁代理词范文

尊敬的首席仲裁员、仲裁员: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参加今日的仲裁审理,开庭前我们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承担此次工伤的全部责任,且被申请人违反法律没有为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依法赔偿

2008年5月14日是申请人某某负伤的时间,此时正值上班期间,申请人受伤正是在申请人工作期间发生的,而且申请人受伤的地点是在被申请人单位的车间内,因而此次事故认定为工

4工伤赔偿仲裁代理词范文

仲裁员:

河北画苑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申请人的工伤争议历经武强劳仲委‘武劳仲案字【2008】第02号’裁决书确认双方存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衡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衡劳社伤险认诀字【2009】471号’认定‘孔令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衡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通知书‘衡劳鉴字【2009】107号’确认结论为‘七级伤残’。上述裁决文书都已生效,申请人应得赔偿计算如下:

应赔偿申请人伤残补助金24756元;依据2003年第375号国务院令35条项应赔偿申请人12个月伤残补助金;依据‘冀人社办【2009】35号’文,河北省二零零八年月平均工资为2063元;12X2063元=24756元。

应赔偿申请人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各53638元、20630元;两项合计74268元。依据第375号国务院令35条项‘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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