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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伤条例

2018-08-05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副标题: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

2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 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八条【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解释】本条是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听取改进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规定。

这一规定旨在发挥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的促进作用,提高工伤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经办过程中的社会参与度和透明度,提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的科学性,克服主观随意性,促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及时掌握有关工伤保险情况,提高行政行为的灵敏度和办事效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根据本条的规定,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本条规定的“定期”,可以是一周一次、一月一次,也可以是一季度一次,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具体的时间,并公布接待地点和电话。对于社会各界的意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一条【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规定。

1.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这样规定,是因为职工发生工伤后,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使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2.工伤职工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例如,身体的某一器官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肢体残疾等。

3.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例如,职工工伤后,由于身体造成的伤残不能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岗位工资、奖金相对少的工作,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5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04.11.01

【发文号】劳社部函〔2004〕256号

2004年11月1日

《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

发布部门: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渝规审发[2004]2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工伤认定由用人...

6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 受理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的规定。

1.申请主体。

按照本条规定,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单位的法定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

7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职工于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当时已经有关部门或用人单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应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

8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指导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铁路局、中央驻省电力各单位: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实施以来,我厅陆续收到各地、各单位以及部分职工来函、来信,反映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为有效解决《条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2003年以前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问题。考虑到历史原因,各地应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只要是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都应当受理。对受理的上报材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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