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甲方为依法登记的、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甲方已将乙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以及乙方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向乙方作了告知
2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请问: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其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还是从2008年1月1日计起?
2、合同上有约定违约金,如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还可再要求支付违约金吗?
3、工作交结完后过了几天才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再要求赔偿吗?
如果我已经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并已离开公司了,还可以向劳动仲裁委要求裁定公司违法解除我的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吗?
回答:
1、有关赔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前一直存有争议,但是自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出来后,一切都很清楚了。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有关违约金和经济补偿金。首先要明确的是,这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违约金针对的是劳资双方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才需要赔偿的。而经济补偿金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支付。所以,二者是不冲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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