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1.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2.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一定是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
3.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五一放假期间每日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0.92×200%
【注意】现在法定节假日有11天。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83天
2奖金打“水漂”应该怎么办天津某单位一员工在和单位发生奖金争议后,由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虽然手握一张单位盖了公章的13.5万元销售奖金单,却根本无法获得。这是最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做出的终审判决结果。
专家提醒,发生劳动争议60日内提出申诉是员工维权的关键。
经审理查明:原告单位前任经理在任职期间,向被告下发了销售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签收单上约定,应付员工金额13.5万余元,应付日期2003年1月30日。2003年10月原告就支付销售奖金一事,向天津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支付销售奖金并获支持。仲裁裁决后,原告单位不服向法院起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被告在原告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给其下发的《2002年销售奖金发放明细与签收》单,该单上应付款日期是2003年1月30日,被告应在该时间后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仲裁申请。由于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故超出仲裁申请期限。目前,被告主张此单是在2003年8月份收到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不能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刘耕副教授表示,员工与所在单位发生工资、奖金等争议后,即使仲裁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也必须要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内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通过目前
3企业职工应当如何维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仲裁处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经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就是说,一般说来,人民法院是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只是受理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争议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具体情况,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的,一般由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职工应当如何维自己的合法权益 职工维权《工伤保险条例》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即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条例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工伤保险费。
条例特别注明,凡条例中所称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也就是说,“职工”将不再是国家正式工的专称,而是泛指所有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
4劳动律师之工伤认定“调整标准”规定: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每月分别调整为1673元、1586元、1499元、1412元;因工致残一级至三级职工的护理费,每月分别调整为924元、739元、554元;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在职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定期伤残抚恤金中代扣代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标准低于本次调整标准中工伤职工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原所在企业应补足到定期伤残抚恤金标准。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中有如下鉴别:“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故出差途中发生车祸,符合《办法》中“因公外出,工作原因”的规定,结果也造成了比如骨折、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的伤害,可以根据《办法》认定为工伤。
单位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十五天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十五天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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