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于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监控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以及推动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2劳动保障监察性质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3劳动保障监察应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2、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设立举报接待室,指定专人负责。3、举报可以采取口述举报、电话举报、信函举报等形式。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举报,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5、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6、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知该举报人。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监察员要保护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
4劳动保障监察与仲裁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是劳动者主要的法定维权渠道。目前两个程序都存在各自的不足:1、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劳动者需出庭举证、办理比较繁琐的仲裁诉讼手续,劳动者常常由于应诉能力不强导致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2、按照劳动监察程序举报投诉,可以免去出庭应诉之累,成本低。但是由于劳动监察处理该类案件时缺乏司法体系的有力支持,劳动保障监察处理难、执行难现象十分突出。注:司法保障是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最有力的保障。劳动保障监察行使法律赋予的主动调查处理权,如能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司法的有机衔接,通过司法的强制措施权保障监察执法有效开展,劳动者权益将能得到快速、低成本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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