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介绍
胡先生原是一家国企的车间主任,由于单位效益不好,2002年底,他所在车间面临整建制转岗分流。一次同学聚会,胡先生遇到了中学同学刘先生,此时刘已是一家大型私企的老板,正在为招聘一名分厂厂长而发愁,胡先生有意无意地开玩笑说:“我正找工作呢,去你那里应聘如何?”“像你这样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我求之不得呢。”第二天,胡先生接到了这位同学的电话,要他去商谈一下,到那里后,经过一个程序化的面试,胡先生被正式录用,很快就开始了新厂的投产工作。公司虽然发了一纸任命书,但双方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在原单位办完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后,胡先生提过要签合同的事,但不了了之。面对老同学、新老板的信任和不菲的待遇,胡先生也没好意思再提合同的事。
不幸的是,老同学今年初在一次车祸中意外身亡。今年5月,新任老板开始对公司人员进行调整,很快一纸通知下来,胡先生分厂厂长的职务被免去了。按照通知上的要求,胡先生在一周内办完了有关分厂业务的工作移交手续。问及工作安排,公司人事部门表示不太清楚,而到厂里上班,胡先生连办公的地方也没有,也不知该做何工作。6月份,胡先生发现自己的工资也被停发了。
对于胡先生的这番经历,他原国企的老同事觉得不公,在他们的帮助下,胡先生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补办招退工手续。公司方则表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胡先生如果不
2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案情介绍:
吕某于1996年7月到被诉人处从事护理工作,工资一直是每月400元,2004年10月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月450元后,用人单位也未给申诉人提高工资。申诉人在被诉人单位工作期间,被诉人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005年9月12日,被诉人认为,申诉人在工作过程中,遭到病人投诉,于是根据医院的规定,认为其违反了劳动纪律,于是口头通知申诉人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申诉人对此不服,在多次找到医院领导要求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在2005年12月1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申诉人认为被聘用在被诉人处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现被诉人无事实依据即对其违法解雇,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补办社会保险,并要求被诉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法律分析:
对于此案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申诉人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且其提出要求补偿金不应该得到支持,但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诉人的申请未超过仲裁时效,劳
3“事实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如何补偿SCL的困惑:
我工作了九年半,合同到期后公司不和我续约了,但我目前却仍在为公司工作。请问,这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如果公司要辞退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按合同到期来算?
劳动法苑胡泉答复:
其实你说的“事实合同”即我们平时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你的情况看,虽然合同终止后未续签,但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即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你说解除如何补发,其实从法律上看,要看是谁解除了事实劳动关系?
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则以前的各地的规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与目前的规定有区别了,我们根据目前劳动部的规定来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
4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也会受限温小姐于2005年4月1日被杭州某公司录用为人事主管,合同期2年,自2005年4月1日起到2007年3月31日止。2007年3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由于当时公司人事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工作繁忙,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续签。2007年4月30日公司向温小姐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约定到2007年5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温小姐在通知单上签了字。5月19日温小姐在来公司的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左小腿骨裂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经交通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温小姐向公司书面提出:暂缓解除劳动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温小姐出院后,要求所在公司按工伤处理。公司称温小姐已经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单》上签字,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温小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公司深表同情,但不能给予工伤待遇。温小姐不服,于2007年7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公司不得与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满。
仲裁结果
经审理,2007年8月1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不得与温小姐解除劳动合同,温小姐按法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劳动合同的期限延续至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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