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劳动争议处理机制遭遇挑战
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劳动争议案件的高增长态势引起了不少代表委员的关注。
在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施行后不久,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经济增长放缓,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劳动关系矛盾频发,劳动争议持续增长,职工权益受侵犯问题突出,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机制遇到了严峻挑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仲裁前置,途径单一。大量仲裁案件积压甚至排期数月不得处理,当事人权益难维护,办案质量难保障。
二是裁审关系,衔接不畅;“一裁终局”,冲突不断。审劳动争议案适用普通民诉程序,周期长等问题难解决。
三是三方机制,作用局限。重大劳动争议问题难以有效共商决策,及时研究解决。
四是劳动监察,执法乏力。大量因违法侵权引发的劳动争议得不到有效遏制,职工合法权益难保障。
劳动监察执法乏力成为劳动争议难以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
思考一:劳动争议处理仲裁前置,分流不畅,是导致当前仲裁案件严重积压最主要的体制性因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过程中,各界针对“一裁两审”体制弊端,呼吁建立案件合理分流、或裁或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
2动争议处理条例之附则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扰调解和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提供虚假情况的;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协助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3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之调解与仲裁第七条 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
企业代表;
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
4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总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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